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关于推进相城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30    来源: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工业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和扶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壮大,提升工业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以下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一、主要目标

  立足相城实际,规范产业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力争用十年时间,实现“制造强区”的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工业现代化,工业基础进一步巩固,制造业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掌握一批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优势领域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产品质量有较大提高。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取得明显进展。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物耗及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到2025年,工业企业整体素质大幅提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两化融合”迈上新台阶,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物耗及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中型公司和产业集群,奋力开创“后发崛起”新局面。

  二、主要措施

  (一)激发创新驱动活力

  1.加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特色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园区(或基地),以及中小企业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命名的载体,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和25万元,并每年给予20-50万元基地建设补助。对考核命名的“苏州市物联网人才培训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对考核命名的“苏州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认定为一星至五星级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别补助2万元、4万元、6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经信局)

  对当年认定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载体,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国家级奖励30万元,省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按照苏州市奖励额1:0.5追加奖励,市、区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星创天地),并实施农业科技示范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注册的农业科技示范园(产业园),并实施农业科技示范项目,经科技部门审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批国家、省、市科普教育基地和科学教育特色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评江苏省科普产品研发基地的企业奖励5万元。支持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特色鲜明的综合性产学研联合创新载体,根据协议约定和绩效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科发局)

  给予新认定的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5万元奖励;分别给予新认定的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基地20万元、30万元奖励;给予新认定的国家级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50万元奖励。(人社局)

  2.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5万元。(发改局)

  对企业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5万元(设计中心、物流企业、软件企业参照执行,同一法人企业及关联企业的相同领域不重复享受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研发创新中心”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批准加入“江苏省信息产业企业联合研发中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信局)

  对新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项目承担单位,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项目承担单位,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省外资研发机构、重点企业研发机构的项目承担单位,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省研究生工作站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苏州市资助额1:1给予支持;对新认定市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市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的项目承担单位,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资研发机构等的项目承担单位,奖励10万元;对获得苏州市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苏州市绩效后补助额1:1给予支持;对新认定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项目承担单位,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省、市海智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其中上级要求匹配的项目按照匹配或奖励办法就高执行,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科发局、农业局)

  3.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新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的新产品新技术,每个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导向性计划项目的,每个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省管理创新优秀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获得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信局)

  对认定为制造业国家级、省级单项(打)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含重新认定且未享受过奖励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认定为省、市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列入省、市级“专精特新”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入库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经信局)

  对认定为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4A、5A认证且符合物流规划布局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新设立的“创业创新联盟”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经信局)

  对新认定的江苏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8万元;对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超市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厅拟上市培育入库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民营科技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苏州市科技金融超市入库企业奖励0.5万元;对瞪羚计划入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入苏州市雏鹰计划的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指导性项目奖励10万元,指令性计划项目按项目经费1:0.5进行支持。对承担省级重大成果转化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企业,按项目经费1:0.5进行支持。对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产品,每个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所获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对新批列入国家、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照税务部门备案的年度研发费用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性后补助:企业的年度研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下部分(含10%)给予5%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10%~20%部分(含20%)给予8%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20%~30%部分(含30%)给予12%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超30%部分给予15%的补助,同一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补助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经确认的新注册科技企业,期间享受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连续三年给予一定金额的研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经鉴定研发费的20%,上限不超过20万元/年。(科发局)

  4.支持技术转让和成果转移。经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备案的项目(且经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登记),对承接该项目的企业按照苏州市补助额1:0.5给予补助,每一年度补助额度市、区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若该项目认定为市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苏州市补助金额市、区按照1:1分担,并与市级补助同步拨付(产学研项目除外)。对列入市级推荐申报的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每项奖励6万元;列入区级推荐的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同一项目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引导企业主动与高校院所合作创新,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根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税务发票金额的15%给予补助;若企业仅提供合作协议,按每新增一个项目奖励2000元标准执行(企业与同一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多个项目按一个计算)。同一企业每一年度获产学研资金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承接区科技行政部门委托的大型产学研对接活动的承办单位(机构)实行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卖方归属在科技局备案的合同为准,按合同交易额的1%奖励。对在苏州市科技局进行备案认定并注册在相城区的科技服务业机构,每年服务30家以上区内企业(不含专利服务),以上年度服务性收入的1%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经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认定备案,申请单位使用(租赁)费用补助金额,市、区按1:1分担。(科发局)

  5.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申请人(专利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后,每件奖励4000元,授权后,再奖励10000元(其中2000元为年费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1000元;外观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500元。申请人(专利权人)为个人(每人每年资助不超过10件),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后,每件奖励2000元,授权后,再奖励5000元(其中1000元为年费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500元;外观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300元;对当年外观专利申请超过50件的企业,每件奖励800元。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进入国际阶段后,每件奖励10000元,向多个国家同时提出申请的专利只可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对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0元;对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00元,在多个国家同时获得授权的专利只可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科发局)

  对注册地在相城区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营业务必须包括知识产权服务)辅导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评价验收的,给予辅导机构1万元奖励。辅导企业通过国标认证机构认证的,给予辅导机构2万元奖励。(绩效评价和认证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科发局)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苏州市优秀专利奖的,一等奖、二等奖每件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员工新获得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证书或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给予单位2000元/人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局绩效评价验收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指定机构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绩效评价和认证需要先备案,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10万元。对于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镇(街道)、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区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50000元的工作经费支持。(科发局)

  对实施专利质押融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专利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累计享受市级、区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其以质押融资为目的进行的专利价值评估,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同一项专利资产评估最高累计享受市级、区级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辖区内企业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对企业投保的专利实行按所缴保费的50%给予定额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累计享受市级、区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科发局)

  设立相城区知识产权维权基金,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因自有专利权受到侵害事实,开展专利诉讼并获得胜诉提供补助,用于支付法院案件受理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费和律师费,每一案件最高补助额为50000元。对进驻相城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受聘为区内企事业知识产权顾问,并事实上代理行政和司法部门已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每一案件给予所在服务机构10000元补贴。(科发局)

  当年申请发明专利超过30件以及申请外观专利超过50件的企业,必须在申请专利前先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递交申请。发明专利需缴纳三年年费并且三年内不得转移已获得奖励的专利。对区内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体企业等申请或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优先奖励。对无资质的服务机构申请的专利、非企业自主研发、与企业经营范围无关的专利一律不予资助。(科发局)

  6.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60万元、80万元;对新获得苏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8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质量管理优秀奖”、“苏州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6万元。对新获得“苏州市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质量信用AAA等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质量信用AA等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机构或组织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名牌产品、苏州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市场监管局)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18万元、5万元。对新获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苏州市级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认定的机构或行业组织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境外注册商标以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每件商标每三个国家奖励5000元,单一国注册的每件商标每个国家奖励5000元(每户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市场监管局)

  提出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资助经费70万元;参与WTO/TBT通报评议主导意见和建议,被评议方采纳的,资助经费35万元;提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资助经费45万元;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资助经费24万元;提出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资助经费14万元;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按照每年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按照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在自主创新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市场前景好的产业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每通过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标验收一项,资助经费3500元,每通过采用企业标准采标验收一项,资助经费7000元。获国家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资助经费3.5万元。获国家3A级的资助经费2.1万元;获省4A级的资助经费2.1万元;获省3A级的资助经费7000元。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企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高新技术自主创新标准化试点、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试点等)通过验收的资助经费10万元。(市场监管局)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7.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项目,投资总额内资项目超1亿元、外资项目超2000万美元的,给予其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额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物流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装备及管理程序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单年度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1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经认定的新设物联网企业,新设当年或次年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经信局)

  8.推进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工业企业单个工业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小巨人”企业单个工业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放宽至300万元),技改备案后其设备投资视同贷款,按年初基准利率的20%予以贴息;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按年初基准利率的25%予以贴息;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按年初基准利率的30%予以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信局)

  9.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列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物流企业参照执行)。对认定的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不超过该年度企业上缴税收区镇两级地方留成部分。(经信局)

  10.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兼并收购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工业扩张项目(仅指本区范围内非关联工业生产企业间的兼并收购),收购金额的60%视同贷款,按年初基准利率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规费,减免50%。(经信局)

  11.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和重组。企业以上市为目的实施收购、兼并、合并等资产重组中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股东变动不超过30%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拟上市企业或挂牌“新三板”企业,在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为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缴纳所得税额较大的,按苏州市相关政策执行。(发改局)

  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报经区政府同意,由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励500万元,根据上市进度按300万、200万的比例分步兑现(上市进度分为:企业正式向证监会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取得受理函、成功发行上市二个阶段);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成功“转板”后再次奖励300万元;对在境外IPO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万元,返回国内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再次奖励300万元;区内企业通过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上市的,上市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已IPO的区外企业迁至本区内,比照直接上市企业享受奖励政策。对已挂牌“新三板”的区外企业搬迁至本区内的,参照区内挂牌企业奖励200万元,分五年兑现,每年奖励4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区内上市(挂牌)企业兼并重组完成后注册地仍在相城区的,对每次兼并重组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到1亿元(含)的奖励50万元;对每次兼并重组交易额超过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发改局)

  12.加快发展平台经济。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平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规模型平台示范企业奖励100万元,成长型平台示范企业且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的奖励10万元;对最近年度的年营收规模在4000万元及以上,最近年度的年平台交易额达到2.5亿元以上,且通过平台运营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60%以上,企业平台规模居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辐射效应的企业,每年择优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对企业成长性较为显著,近两年的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在15%以上,且通过平台运营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并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平台经济特色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发改局)

  13. 促进生产性服务业转型升级。对新认定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百企升级引领工程领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等六大重点服务产业,以及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和标准化等六个服务业细分领域和行业中,对于近3年持续盈利,企业营业收入及利税贡献增速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先进,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水平较高,企业文化和社会信誉良好,且“十三五”期间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企业发展和行业升级引领规划的企业,按照产业类别,对最近年度营业收入规模居全区同行业前3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发改局)

  14. 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支持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区,对批准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集散市场,根据集聚规模和服务功能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的开园补贴,从第二年起,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考评后给予最高30万元运营补贴。鼓励产业园区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区财政按照标准租金一定比例给予产业园区租金补贴,每园每年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对园区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人力资源品牌企业或国家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的,按标准面积,3年内租金全额补贴;引进市级、省级以上骨干企业的,按标准面积租金最长补贴3年、最高补贴80%。对于新引进和新设立的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根据其行业综合排名、发展前景和规模等因素,按政策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奖励,最高可奖励100万元。推进政府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购买公共服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接政府向社会转移行政职能,开展人力资源专业性服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创新团队、双创计划人才,苏州市姑苏人才,相城区阳澄湖人才、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分别按相关政策给予引才奖励。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高级管理人员纳入重点产业人才计划,按规定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薪酬补贴、安家补贴等,给予引育单位引才奖励。区就业专项资金中,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区建设,行业高端人才、骨干企业的培育和引进。(人社局、财政局)

  15.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当年度进出口超过3000万美元(含)的企业,进出口增速超过10%的,奖励10万元;进出口增速超过20%的,奖励20万元;进出口增速超过30%的,奖励30万元;进出口增速超过40%的,奖励40万元;进出口增速超过50%的,奖励50万元;外贸出口分别进入苏州市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排名前30位的企业,前10位奖励30万元,前20位奖励20万元,前30位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且进口规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商务局)

  16.加快发展服务外包。对《财富》世界500强、IAOP全球外包100强以及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在我区新设立的独立法人服务外包企业,一次性补助10~30万元。对当年离岸执行额超过4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或当年离岸执行额超过2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已与境内发包企业(非关联公司)签订中长期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并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登录,当年累计在岸执行额达在200万~400(含4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累计在岸执行额达在401~600(含6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累计在岸执行额达在60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15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或特色产业园区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鼓励全球服务外包百强企业、国内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创办以其名义命名的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并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积极支持高校、国际知名服务外包专业培训机构、服务外包跨国公司以及其它社会培训机构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当年被认定为“苏州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的培训机构,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升格为“江苏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的培训机构,再一次性补助20万元。(商务局)

  17.持续发展境外投资。对企业投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服务业企业、农林养殖企业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境外研发机构,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补贴,其中,投资额在10万美元到50万美元(含)的企业,补贴3万元;投资额在50万美元到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6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12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到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18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补贴30万元人民币。(商务局)

  18.推进商贸发展。推进特色商业街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特色商业街(区)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完善社区商业配套设施建设。对获得市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保护商业老字号。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老字号荣誉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和20万元的资金扶持。(商务局)

  19.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壮大。把大数据产业作为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重点,提高服务业引导资金规模到1000万元(建议)。支持大数据企业投资新改扩建,每年评定一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示范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00万元;对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根据规定给予贷款贴息。鼓励大数据企业为政府、公众、企业提供大数据行业应用服务;完善政府采购大数据服务政策,将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优先采购大数据企业在政府治理、电子商务、医疗健康、环境保护、金融科技等领域的大数据应用服务。择优评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对新入选的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大数据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60 万元、12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万元,但不超过该年度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一个档次申请奖励,各档奖励不可兼得)。支持大数据企业创新发展,对大数据企业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可分别给予550万元、330万元和11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大数据企业可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大数据企业纳入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研发费后补助。(发改局)

  20.积极培育总部经济形态。对相城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市外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不少于2个,且承担上述企业的规划和运营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等职能,或为母公司(集团)内承担研发、物流、销售等职能的关联机构不少于2个,且营收10%以上来自上述关联机构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为相城区区级总部企业:(一)现代农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现代物流及其他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收不少于5000万元;旅游业企业上年度营收不少于1亿元;商贸服务、房地产企业上年度营收不少于5亿元;现代制造业企业上年度营收不少于10亿元。(二)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上年度税收地方留成不少于150万元;旅游业、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的企业上年度税收地方留成不少于200万元;商贸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税收地方留成不少于500万元;现代制造业企业上年度税收地方留成不少于500万元;房地产企业上年度税收地方留成不少于1亿元;其他领域企业上年度税收地方留成不少于200万元。(三)其他直接认定条件,即(1)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9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2)上市公司(新三板除外);(3)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4)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者在华区域总部;(5)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对获得认定的区级总部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政策:(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2012年以后在我区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2012年以后在我区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办公用房租金市场指导价由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核定,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三)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根据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综合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对有特别贡献的总部企业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四)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2012年以前注册),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按增资部分及增资后需新增的办公用房参照享受落户补助和办公用房补助政策。(发改局)

  (三)提升产业发展空间

  21.加快腾出发展空间。支持和鼓励传统产业对外转移,对向苏盐合作园区、泗洪县、石阡县等上级政府指定挂钩区域进行产业转移的,投资50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投资1亿元以上,奖励20万元。对腾出土地用于发展新兴产业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的,按实际亩数,奖励当地政府每亩10万元。(经信局)

  22.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对列入“小巨人”培育成长计划的未供地工业企业,如年纳税达400万元以上即列为待供地对象,如年纳税达800万元以上则优先安排供地;对列入“小巨人”培育成长计划的已供地工业企业,如现有用地亩均税收超过30万元,且有项目扩张需求的,亦可优先再安排供地。按建设规划开设出入道口免收道口搭接费、公路及公路用地占用费和长期占用绿化费。加强用电管理,对列入计划的工业企业在用电方面给予重点保障。(经信局)

  23.支持企业绿色改造升级。凡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项目节能效果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凡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节能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并成功申报市级节能专项资金的,按项目节能效果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能效之星”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凡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通过认证或评价的,按照实际产生费用给予50%补助。凡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的,按照实际产生费用给予50%补助。凡企业开展电机能效提升计划的,更新二级以上能效电机的,按照淘汰千瓦数和新购千瓦数就低的原则,给予每千瓦40元补助。凡企业开展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的,更新二级以上能效变压器的,按照淘汰千伏安数和新装千伏安数就低的原则,给予每千伏安40元补助。(经信局)

  24.着力推进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凡企业开展各类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项目,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项目资源循环利用以及清洁生产效果,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凡企业开展各类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项目并成功申报市级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根据项目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效果,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被评定为苏州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经信局)

  25.积极推进全社会节能。区政府设立节能奖,对各地节能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在节能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大力引进和发展节能服务机构,凡区内节能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根据有资质的节能量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给予每吨标煤400元补助。(经信局)

  (四)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26.提升智能制造水平。鼓励企业采用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化控制系统、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等高端智能装备,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对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投入在500万元以上(“小巨人”企业300万元),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 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优先支持采购本区企业生产的省首台(套)智能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工业机器人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 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推动智能工厂(车间)创建,对经认定的省级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给予 50万元和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经信局)

  27.深度推进“两化融合”。对列入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认定为省两化深度融合创新(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认定为省、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省、市“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认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星级数字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经信局)

  28.着力发展软件产业。对获得“苏州市优秀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奖”(金慧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入选“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成功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每个奖励2000元(单个企业每年限报10项);对新通过评估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每年限报3项);对新通过评估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SI、ISO20000、ISO27001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ITSS4、ITSS3、ITSS2、ITSS1和CMMI2、CMMI3、CMMI4、CMMI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经信局)

  29.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国内外有技术、有项目、有资源的创业者和留学生来我区开办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金超50万元且实际运营1年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经区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认定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自建区域性特色电子商务平台并成功运行1年以上的企业,按平台建设硬件费用5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应用电子商务且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销售增幅超过100%、200%、300%,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10万、15万元。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评定或开发项目获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对我区职业院校或由商务、教育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专业化培训,年培训区内企业超过1000人次,按10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我区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大型公益会展活动,在活动开展前由主办或承办机构向区商务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给予活动资金支持。(商务局)

  (五)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30.鼓励设立金融机构。对区内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一定开办费奖励。其中:对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开办费按照实收资本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开办费按照其实收资本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开办费奖励资金分三年兑现(下同)。对区内新设立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区域总部,给予50万元开办费奖励。对区内新设立的且正常运营的金融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按如下政策给予扶持:(1)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开办费奖励;(2)对注册地在苏州市区以外的金融服务机构,凡在相城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其开业一年内为区内企业提供融(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或通过提供融(投)资服务使区内企业获得融(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开办费奖励;(3)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按该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综合情况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金融办)

  31.支持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对于经区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如下政策扶持:(1)对于新注册或新迁入到本辖区并经省或国家发改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实收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分五年兑现。享受奖励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不迁离相城,不抽走资金;(2)单个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区内一家或者多家企业,投资规模合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下同),按其投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规模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上述专项奖励资金,由股权投资机构与其管理机构分享,具体分享比例由其自行商定;(3)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4)以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5)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股权投资企业对拟上市(挂牌)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在所投资企业上市(挂牌)后进行股份转让退出的,按照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合伙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80%奖励,单家股权投资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本条款执行;(6)对入驻的股权投资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根据其当年薪资性收入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100%的发展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当年享受此政策奖励的人员不超过5人;对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根据其当年薪资性收入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50%的发展奖励;(7)对于新注册或新迁入到本辖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已实质开展投资业务,在本区域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其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在相城区购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2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企业获得购房补贴的人数5年内累计不超过5人;(8)积极转变财政引导和扶持方式,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股权投资企业向具有高成长性的未上市企业特别是科技类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镇(街道)级创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本地重点发展产业领域;(9)设立规模为2000万元的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区内重点发展领域的初创期科技类中小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出现的损失,经过相关部门认定,按其投资损失额的10%予以风险补偿,单笔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500万元。(金融办)

  对于新注册或新迁入到区内的股权投资企业、金融服务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前两年办公用房租金给予100%补贴,后三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单个机构每年获得的办公补贴不超过30万元。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股权投资企业、金融服务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金融办)

  (六)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32.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着力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继续开展全省企业贯标“百千万”工程,对通过省信用管理贯标验收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组织员工参加省助理信用管理师培训,并获得助理信用管理师证书的企业,按取得证书的人数一次性奖励0.3万元/人。对评定为省级、市级信用管理贯标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3万元,对市级评定为省级的企业,补助差额部分。对成功辅导相城区内企业开展贯标工作的有资质的本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给予每家1000元工作补贴。对辅导企业成功创建省、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有资质的本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另外再给予每家3000元、2000元工作补贴。(经信局)

  33.鼓励提供企业担保。在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的同时,鼓励本区信用担保(保险)机构为全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根据担保发生额的0.5%对被担保企业给予担保费率补助(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双软评估”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根据担保发生额的1%对被担保企业给予担保费率补助(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信局)

  34.加大市场开拓力度。鼓励培育对象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凡参加各级政府主办的展览会的企业,原则上费用予以减免;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按企业实际支出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软件企业、工业设计企业及物流企业参照执行)。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参加由国家商务部、省、市组织的本年度国际展会的企业,在部、省、市对摊位费补助的基础上,其余摊位费部分按其实际支出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每标准展位1万元人民币。对参加由国家商务部、省、市组织的本年度开拓国际新兴市场国外展会的企业,在部、省、市对摊位费补助的基础上,其余摊位费部分按其实际支出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每标准展位1.5万元人民币。对参加由市政府委托市商务局确认、并纳入年度贸易促进计划的国内外展会的企业,在苏州市对摊位费补助的基础上,其余摊位费部分,国外展会每个标准展位摊位费补助1万元人民币(金额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按实补助);国内展会(除广交会和华交会)每个标准展位摊位费补助5000元人民币(金额低于5000元人民币的按实补助)(经信局、商务局)

  35.加大培训引导力度。聘请法律专家和管理专家,对全区企业家进行免费管理咨询、法律咨询和财务咨询,帮助和支持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大企业家培育力度,开展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培训,提升企业管理层整体水平,相关人员参加培训,费用按规定实行优惠减免。(经信局)

  36.加强科技进步奖励。对获得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省、市“讲理想、比贡献”技术创新双杯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市金桥工程和厂会合作优秀项目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获得“苏州市十佳魅力科技人物”称号的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科发局)

  三、附则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具体解释政策由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承担。

  各镇(街道)、开发区、高新区(筹)、高铁新城、度假区可依照本政策制定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

上一条:关于促进相城区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 沪ICP备2023002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