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全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鼓励区内更多企业借助资本市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区域经济发展实力。经研究,现将区委、区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相城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相委发〔2017〕26号)文件中涉及的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政策作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加大对实现IPO的上市企业财政奖励力度
(一)提高奖励额度。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报经区政府同意,由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将原500万元的奖励总额提高至600万元。
(二)明确奖励对象。为更好地激发企业上市积极性,加快企业上市步伐,适当调整原来的奖励政策,加大对企业和管理团队的奖励力度,除奖励IPO上市企业外,奖励企业董事长及其管理团队,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长决定。企业管理团队主要包括企业副总及以上职务管理人员。
(三)分段实施奖励。
(1)对实现IPO的上市企业财政奖励。根据上市进度分步兑现,对IPO上市企业、企业董事长及其管理团队的奖励额度分别为200万元、200万元和200万元。具体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企业正式向证监会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取得受理函奖励企业200万元;第二阶段:成功发行上市后奖励企业董事长及管理团队各200万元,具体奖励分配由企业自主决定。
(2)“新三板”挂牌企业财政奖励和“转板”奖励。奖励总额仍按相委发〔2017〕26号文中规定,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200万元,成功“转板”后再次奖励由300万元调整为400万元。“转板”后的400万元用于奖励上市企业董事长及管理团队各200万元。
(3)对在境外IPO成功上市企业的财政奖励。按原规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万元,返回国内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再次奖励300万元调整为400万元。返回国内上市的奖励主要用于奖励上市企业董事长及管理团队各200万元。
二、加大对企业上市的用地政策支持
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和上市再融资投资本区的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分步保证土地计划指标,并办理相关手续。企业正式向证监会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取得受理函后,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制造业企业原则上提供50亩左右的用地,服务业、总部经济企业原则上提供25亩左右的用地;成功发行上市后,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制造业企业原则上提供100亩至200亩左右的用地。
三、奖励资金拨付方式
企业申请后,由区发改局(上市办)向区政府提出专项申请,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发改局(上市办)、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奖励资金至企业,具体奖励分配由企业负责实施,并将具体奖励分配方案报区发改局(上市办)备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发改局(上市办)承担。本意见中未涉及调整的事项仍按相委发〔2017〕26号文第11条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