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增强我区文化软实力和产业竞争力,提高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以下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一、扶持新注册落户企业
(一)新注册落户企业建设项目和现有企业新建项目符合我区扶持发展方向的,经审核符合条件,可申请获得不同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文化创意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补贴用于项目开展。
(二)对新注册落户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金额(含外资折算人民币)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对地方贡献额一定比例奖励该企业文创项目开展。
实际完成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注册三年内每年对地方贡献额的65%用于奖励该企业文创项目开展;
实际完成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注册三年内每年对地方贡献额的70%用于奖励该企业文创项目开展;
实际完成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注册三年内每年对地方贡献额的80%用于奖励该企业文创项目开展;
实际完成投资金额1亿元以上的,注册三年内每年对地方贡献额的90%用于奖励该企业文创项目开展。
(三)支持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新分离设立的独立法人的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万元的、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数字出版企业发展。新设立(或新引进)经认定为数字出版企业(不含游戏),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资助该数字企业项目开展。年度销售总额达到3000~5000万元的部分按1.5%给予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5%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新注册落户企业对以上四类的扶持方式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鼓励企业原创研发
(五)原创研发的文化创意产品投入市场,获得省级以上奖项,对其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六)获得苏州市版权密集型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立项的,给予6万元奖励;市版权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立项的给予6万元奖励;获市优秀版权一等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市优秀版权二等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七)企业或个人当年申请登记的一般作品著作权达到50件以上并有5件获省级(含)以上奖项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100件以上并有5件获省级(含)以上或1件国家级奖项的,给予8万元奖励。软件作品著作权达到10件以上的,给予8万元奖励;软件作品著作权达到20件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八)游戏企业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并正式上线运营,年度销售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给予奖励,5000万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6‰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7‰给予奖励。对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推广的原创益智类游戏,每项奖励25万元。
(九)在相城区注册,其影视项目在江苏省取得许可证的影视企业(项目若有多方出资,注册地为相城区的作品第一出品方),符合以下情况将可获得专项扶持和奖励:
1.原创电影作品进入电影院线放映且票房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0万元;票房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80万元;票房达1亿元以上的,奖励160万元。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2.对原创电影首次播出进行一次性奖励。原创电影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15:30~21:30,下同)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非黄金时段(9:00~15:30,下同)首播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省级卫视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20万元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原创电视连续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和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频道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6万元、4万元的奖励,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原创动画作品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并通过销售播出,在中央电视台及全国各大卡通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按1000元/分钟的标准进行奖励,非黄金时段播出的按5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奖励;在省级卫视频道(每天9:00~21:30)首次播出的,按8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奖励。每部动画作品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5.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按所获奖项等级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6.对影视公司拍摄含有相城元素且具有提升相城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该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以上卫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7.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结构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所制作节目在合法播出平台播出,在取得较大范围内良好的社会效应,给予成本1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8.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当年发行量在5万册(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十)区级(含)以上非遗传承人在进行非遗项目的产业化开发利用过程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获得不同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文化产业引导资金资助。
(十一)由我区文创企业主办,举办地设在我区的,在市、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特色文化创意活动,经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活动资助。
(十二)推动文化创意产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科技、体育、旅游、物流、建筑等产业的融合,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对入选苏州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名录库的,一次性给予每家按市级奖励1:1的区级配套奖励。
三、支持企业能级提升
(十三)对新列入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年度地方贡献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分别给予其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十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五个一工程”奖的(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其它国家级、省级、市级其他政府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15万元、5万元。
(十五)对获得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和国家级行业奖项的文化企业,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十六)获评“全国文化企业30强”、“江苏民营文化企业30强”与“省科技文化企业”、“市科技文化企业”与“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十七)对列入《苏州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十八)对获批或被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设计中心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70万元、50万元、20万元(同一法人企业及关联企业的相同领域不重复享受奖励)。
(十九)新分离设立的文化企业通过市、省、国家文化产业领域品牌评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获得市、省、国家文化产业领域奖项的(提名奖、入围奖、季度奖等除外),根据获奖情况,给予市级15万元、省级5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鼓励各类文化企业上市,对其按相委发〔2012〕52号文件兑现相关扶持、奖励政策。
(二十一)对利用银行贷款实施项目建设的企业和单位,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扶持,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实际贷款利率如低于法定基准利率,则按照实际贷款计算),总额最高60万元,连续贴息不超过两年。
(二十二)对被列为市级以上传统特色的、非遗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且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文化贸易创新
(二十三)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出口额达到50万(含)美元以上、100万(含)美元以上、500万(含)美元以上,分别予以(每年)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二十四)对我区优势文化项目通过政府或民间渠道赴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展演、展览、展销、参展企业在参展前向区文产办(文体局)备案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参展单位承担的策展费用,海内外推介费用,场地租借费用,展品、道具等设计制作及运输保险费用总额6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影视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体展会名录参照当年度《苏州市文化产业“走出去”境外展会名录》。
五、附则
(二十五)根据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本政策重点扶持发展创意设计、数字出版、电影电视、动漫游戏、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制造业分离发展、高端工艺美术及非遗传承开发、体育产业等领域。
(二十六)本政策与我区其他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同一产品(作品)申请享受本政策第1、2、4、7时,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年度对地方贡献额。上级奖励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十七)由相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区文产办设在区文体局)负责制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等。
(二十八)上述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文产办承担。